您好,欢迎来到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返回首页
咨询热线:
15617673333
网站首页
业务范围
刑事业务
建筑工程房地产业务
民事业务
成功案例
刑事案例
民事案例
经济案例
律师风采
律师风采
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热点关注
热点关注
新闻动态
法律常识
常见问题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成功案例
刑事案例
民事案例
经济案例
新闻动态
海淘新税制实施 “正面清单”亮相
国际网购在线仲裁将深刻影响国际贸易新格局
太阳能双反案上诉WTO 中发起可再生能源壁垒调查
经济案例
首页
>
成功案例
>
经济案例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添加时间:
2017-06-06 16:22
点击:
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广盛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万余元,用物品给群众折款11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55万余元。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依法判处李广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XX公司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